什么條件下支付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勞動者提出,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來提出,但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涉及到了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比如什么情況下支付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又是怎樣的?
一、什么情況下支付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在以下七種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符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解除合同。
6、由于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合同終止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時由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來決定的。
小編在上文已經詳細的為您介紹了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法律知識,總結了在7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相關的,勞動者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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