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裁能得到哪些賠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沒簽勞動合同需支付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一、勞動者被裁能得到哪些賠償
勞動者被裁員后主要請求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農民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農民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沒簽勞動合同需支付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加班費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單位應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費一般規定養老保險金由單位每月按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的20%繳納,個人按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的8%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每月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由于各地規定不完全一致,農民工可向當地的社會保險支付中心咨詢或申請核定數額。
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對于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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