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放離職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2016-09-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勞動者離開原崗位時,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發放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即離職補償金,作為勞動者的生活補助。那么,用人單位發放離職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需要滿足哪些發放條件呢?下面就由小編為你一一介紹。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離職補償金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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