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包含哪些東西?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一定的條件下辭退員工的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經濟補償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嗎?我們一起到下文了解詳細情況吧!
網友提問:
我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本人工資標準是否可以扣除我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是實發的工資嗎?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基數是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工資包含哪些項目是上述問題的關鍵。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說,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準,也就是說屬于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其月工資總額,勞動者應承擔的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屬于其工資的一部分。同樣,根據公積金繳納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也是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知識延伸: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包括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也有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過一定總額之后再通過法定計算方式繳稅。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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