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懷孕女工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嗎?
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懷孕女工同意單位的勸退,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給予經濟補償金。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一、勸退懷孕女職工是否合法
(一)根據《勞動法》第2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身兼數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二、勸退懷孕女職工的補償方法
如果懷孕女職工同意單位的提議,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應該給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你的月工資。若果你的月工資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具體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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