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還可以追討經濟補償金嗎
公司經常拖欠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卻不支付加班費、不購買社保等行為,這些行為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辭職后,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可以主張多少補償金?追討補償金的具體步驟又是怎樣?
勞動者辭職可主張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0、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主張多少錢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能夠以“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
辭職后追討補償金的具體步驟
1、首先勞動者跟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4、在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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