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某公司副總李某,自1995年1月1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2009年2月,該公司進行組織架構的調整,李某所從事的崗位被撤銷,在雙方調整崗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公司依法單方面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前,李某月薪2萬,而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的3倍為1萬元。李某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由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計算標準的不同,依據李某的工作年限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對其經濟補償的計算,需要以2008年1月1日為界限,進行分段計算。
李某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13年;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共1年2個月。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萬元。
2008年1月1日之前,李某經濟補償計算的方法為:年限,是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工資基數,是李某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李某2008年之前應得的經濟補償是:13×2萬=26萬元。2008年1月1日之后,李某經濟補償計算的方法為:年限,是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工資基數,員工月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支付。所以,李某2008年之后工作時間應得的經濟補償是:1.5×1萬=1.5萬元。因此,李某的經濟補償應當為:26萬+1.5萬=27.5萬元。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如下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工資基數,按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員工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
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遇到上述有關封頂的情形,無論是年限還是工資基數,都需要先以2008年1月1日進行分段,然后再根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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