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此時也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做出約定,同時規定了不能隨便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那法定的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數額如何計算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在通過上文的講解之后,我們了解到相關法律中規定的,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其實只有兩種,而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格外約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話,那么由于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是無效的。至于在實際支付違約金的時候,這個違約金的數額是怎么計算的,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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