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
按照規(guī)定,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后,應該在一個月之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在實際生活中,經(jīng)常有單位以沒簽勞動合同,還未正式錄取員工的理由將員工辭掉,并且拒絕支付補償。其實這是一種典型的侵害員工權利的行為,那么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guī)淼姆治觥?/p>
一、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guī)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nèi)。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調(diào)解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收集哪些證明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jiān)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系證據(jù)。根據(jù)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guī)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余由用人單位提供。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果在一個月之內(nèi)未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兩倍工資補償。而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了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外,還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小編建議,員工入職后應該盡快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在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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