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2017-06-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你是否知道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法》第28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一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二是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①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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