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轉移經濟補償金存在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常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產生變化,有時候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轉移相應的勞動關系,不少人認為在勞動關系轉移的時候,勞動單位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的,那么勞動關系轉移經濟補償金到底存不存在?
通常,勞動關系的轉移并非出自勞動者本人的個人意愿。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轉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連續合并計算的。將來勞動者無論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都有相應保障。
勞動者能否得到離職經濟補償,主要看在業務劃轉過程中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如果雙方約定由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員工將來在新公司離職時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僅從入職新公司以后計算。如果雙方約定,原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擔將來員工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則員工主張現在獲得經濟補償金將不會得到滿足。
1、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未造成勞動者失業,原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里只是“可以不支付”,當然也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靳女士所在單位選擇了不支付。
2、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后,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后新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應當將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在內,但原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對勞動者依法作出補償的除外。
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均未改變,只是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為新用人單位;2、原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將勞動者調至新單位;3、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工作調動;4、新單位與原單位系關聯企業,在關聯企業之間輪流訂立勞動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其實對于在勞動關系發生轉移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是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的,也就是說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轉移關系的話,那么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話,那么勞動關系轉移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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