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迫辭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被迫辭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出現“被迫辭職”情形時候,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法律規定的企業應支付員工的離職補償。一般而言,員工主動辭職的,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員工仍可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單方提出辭職,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部分用人單位會利用勸使、脅迫等方式使勞動者辭職,以達到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員工仍可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下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包括: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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