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加班工資的計算
2017-09-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處于試用期的員工要是被單位安排加班的話,那么此時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相信這是很多正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其實對于試用期的加班工資,我國法律是有所規定的。下面,請跟小編一起了解有關內容。
我國《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職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并沒有職工試用期內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勞動者所在的公司領導以在試用期內為由,不給勞動者發放加班工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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