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效力
有的單位為了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僅僅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那么像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只簽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2款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即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單獨簽定試用期合同。
單位通過合同約定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行為違法。《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符合一定條件后再行繳納;
仍然不能規避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補繳。
二、試用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正式聘請職員之前通常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限。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試用期的,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本條中還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試用的期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必須合法辭退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三天內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5、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3險一金是法定義務。由此看來,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
6、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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