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申請確認勞動關系。要想證明在單位的事實工作關系,就要有證據,在單位的工資單,出勤記錄。還有單位向工人發放的證件,能證明在單位工作過,還有招聘時的登記表,報名表等。也可以由3各以上工友的證言,有了這些材料以后就可以向工廠所在地的人們法院起訴,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二審,二審為終審。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辦理即可。
一、確認勞動關系的審判確認勞動關系一般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對于仲裁結果不認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一審裁判不服還可以提起二審。因此,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同樣實行二審終審制。
二、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的審理情況
1、相對集中在建筑施工等領域
相對集中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交通運輸等勞動密集型領域。該些案件以判決方式審結的分別為24件、31件、16件,其中涉及該三行業的分別合計有19件、23件、12件,分別占當年判決結案數的79.2%、74.2%、75.0%。
2、仲裁與法院的裁判結果差別大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件數分別為14件、15件、9件,分別占當年判決結案數的58.3%、48.4%、56.3%。變更仲裁裁決結果的件數分別為7件、14件、4件,分別占判決數的29.2%、45.2%、25.0%。2010年和2011年,二審法院對浦東新區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各改判2件,分別占該類案件上訴數的13.3%、12.5%,遠高于浦東新區法院同期勞動爭議案件二審改發率。
3、案件調解撤訴比率偏低
近3年審結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調解數分別為2件、7件、5件,撤訴數分別為6件、6件、10件(其中以和解為由撤訴數分別為4件、4件、7件);調撤總數分別為8件、13件、15件,分別占當年結案數的25.0%、29.5%、48.4%,均明顯低于浦東新區法院同期民商事案件60.1%、63.5%、62.5%的調撤率。
4、訴訟目的主要用于申報工傷
近3年判決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分別為24件、31件、16件,其中訴訟目的是為申報工傷的分別為17件、28件、9件,分別占判決數的71%、90%、56%。事故傷害集中在從高處跌落摔傷、被勞動工具所傷或者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等。傷者申報工傷認定時,一旦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工傷認定部門通常就要求傷者先行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
三、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的審理難點
1、裁判依據選擇難
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含復函、紀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文件等,均有部分內容涉及勞動關系的認定,但這些內容不盡一致,仲裁和法院在選擇裁判依據時存在難題(具體沖突之處,詳見后文梳理)。法院變更仲裁裁決結果或者二審改變一審判決內容,部分原因為雙方參照適用的裁判依據不一致。譬如,工程違法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所雇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二審法院對可否適用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存有爭議。車輛掛靠單位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所雇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兩級法院對可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亦認識不同。
2、勞動關系從屬性審查難
通常認為,勞動關系兼有平等性與從屬性、人身性與財產性的特征。{1}其中,從屬性包括人身從屬性和財產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2}但實踐中基于多種原因,對從屬性的審查存有困難,以致易與勞務、雇傭、外包、掛靠、承攬、租賃等關系混淆。如a物流公司與陳某案,經查實,陳某上下班及出勤均不固定、按所貼標簽數量計酬等,雙方關系松散、人身隸屬性不強,較為符合勞務關系特征;b地產公司與李某案,經查實,李某系由案外人顧某招用、管理、發放工資等,與b公司無直接的指揮、監督關系。浦東新區法院遂變更該兩案的仲裁結果,認定均不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后,該兩案當事人均未上訴。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了解了,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對于一些不正規的單位,我們更要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般都是農民工,零工,這些弱勢群體,有的不知道簽合同,有的為了生計,經過經紀人介紹。在單位勞動,這種情況是和單位沒有直接關系的。起訴的話,也應該起訴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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