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案件指的是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而引發糾紛的訴訟案件。遇到此類問題我們可以采取調解、仲裁的方式,必要的時候采取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人疑問,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是什么呢?下面和勞動法律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
勞動爭議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勞動訴的前置程序是勞動仲裁。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裁決并不直接侵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而,此處所說的訴訟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訴訟由法院民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裁決并不直接侵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千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中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玻埃埃蹦辏丛拢常叭掌鹗┬械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以列舉方式當前出現的很多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納入受理案件范圍,適當擴大了《勞動法》原來的受案范圍。
根據《解釋》、《解釋(二)》的規定,可以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歸納如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场趧诱咄诵莺螅c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贰⒂萌藛挝痪懿恢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埂趧雍贤跐M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承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保、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保、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玻啊趧诱咭杂萌藛挝坏墓べY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論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另外,《解釋(二)》第7條明確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ǎ保﹦趧诱哒埱笊鐣kU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ǎ玻﹦趧诱吲c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ǎ矗┘彝セ蛘邆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ǎ担﹤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ǎ叮┺r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我們知道,遇到勞動爭議我們不僅可以采取調解、仲裁的方式等,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律網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主要包括勞動者方面、用人單位方面以及客觀條件等。小編提醒大家,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雙方只要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案范圍,相關機構應受理。大家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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