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轉移檔案造成的哪些損失由單位來賠?
2005-1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北京讀者于小東咨詢:我于1982年到北京某廠工作,后來由于企業不景氣,2000年12月1日,我同該廠簽訂了下崗職工再就業協議。2002年11月30日,再就業協議期滿后,單位與我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后,我試圖重新找工作,但都由于檔案沒有及時轉移而以失敗告終。在我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原單位才將我的勞動檔案移交給戶籍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給我發放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當我要求原單位賠償我在失業期間的經濟損失時,單位后來只支付了6242元失業救濟金,其他損失拒絕賠償。請問,由于單位沒有轉移檔案造成的損失,我還能要求單位賠償嗎?
主持人: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和31規定:“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職工戶口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單位的賠償是有理有據的。
假如因為單位不給轉檔案造成了已經找好的單位無法接收、職稱無法評比等提出按照新單位月工資標準要求賠償等是很難獲賠的。因為,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賠償與否需要看是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損失。而這兩種情況,由于很難斷定是否是“必然”造成的損失,法律一般不予以支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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