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工要躲防老板們的哪些暗箭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其實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工要躲防老板們的哪些暗箭呢?
1.隨意設立苛刻解除條件
一些企業因為擔心“無固定期限合同”成為主流后,今后企業生產經營變化也沒法調整人員,或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會無何奈何,于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很多強勢條款,意圖強化用人單位炒人的權利。
但其實用人單位的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如果勞動者有過錯的,單位可以隨時解約合同內容。又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者出現法定情況,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放寬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比如,在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可以裁減人員,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這些勞動者的明顯過錯,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躲避非法解雇經濟補償金
單位違法解約要給雙倍賠償合同內容:勞動者在一定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一些企業為將勞動者炒掉,又不想給予經濟補償,想出各種不提供正常工作條件等損招迫使勞動者辭職。
但是企業不能無理由炒人,這在現行法律法規也是很明確的。而強逼員工主動辭職,也同樣行不通。當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或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或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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