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收押金上保險,法院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日前,閔行法院確認自2010年3月21日起,快遞公司與原告方張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張先生于2010年3月21日進入快遞公司工作。公司分三次向張先生收取押金共1萬余元。同年5月公司向張先生收取了300元的保險金,并為他投保團體人身意外險。今年1月12日,張先生因要求公司確認勞動關系且補繳綜保而申請仲裁。公司不服裁決,將張先生告至法院,要求判令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無需為張先生繳納綜保。
張先生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他辯稱,他于去年3月21日入職后擔任快遞員,公司按計件制發(fā)放工資,每月4000元至5000元不等。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況且在入職當日,他交了物品保證金8000元,并簽了服務分包合同,約定工資計件制。之后,公司又從他的工資中扣款4000元。由此,他共向公司交了保證金1.2萬元。另外,公司還要求出資統(tǒng)一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去年7月2日,自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公司除支付工資至7月2日,支付了醫(yī)療費1萬元外,再未承擔其他責任。因此,他要求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去年7月3日至今年1月12日期間的工資2.8萬元,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8萬余元,并補繳綜合保險。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確認雙方簽訂或履行服務分包合同之前提在于張先生向公司交納服務保證金(或稱押金)。公司先后實際收取了1.2萬元押金,也確認向張先生收取押金之意圖為簽訂服務分包合同。根據服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張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勞動系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公司亦向張先生支付了相應報酬,且受快遞公司的管理,由此,有理由認為該分包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公司在連續(xù)幾個月內向張先生收取押金,又于上述期間為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險。綜上,確認自2010年3月21日起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于服務分包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故張先生要求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又由于張先生在受傷后未再上班,而傷害事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且還涉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問題,故對此項訴請暫不予處理。又因社會保險費事宜不屬法院處理范圍,故張先生此部分訴請事宜,亦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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