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承包人的雇員在房屋裝修中受傷房主是否擔責?
[案情]
無裝修資質的張某在其開設在蓮花縣城的店鋪牌上寫有房屋裝修的經營項目,并承包了該縣城陳某的私宅裝修工程,張某承包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沒有裝修資質的蘇某,蘇某雇請了蘇某某為其做事,每天按50元給蘇某某計付報酬,并包吃包住。2009年7月4日下午蘇某某在吊頂作業時腳手架突然倒塌,使蘇某某受傷,導致八級傷殘,蘇某等人為蘇某某支付了少量醫療費后拒付,蘇某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蘇某、陳某賠償其因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共159430元。
[分歧]
轉承包人的雇員在房屋裝修中受傷房主是否擔責?
第一種意見認為,房主陳某屬私宅裝修,只能要求陳某盡了一般注意義務即可。陳某見張某開設的店鋪牌上寫有房屋裝修的經營項目,并以此相信張某有房屋裝修資質遂將工程發包給張某,應當認定陳某在發包時盡了審查張某房屋裝修資質的義務,不能要求陳某查看張某的房屋裝修資質證書,為此,陳某對蘇某某的傷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將陳某房屋裝修的工程再轉包給沒有裝修資質的蘇某存在過錯,其應與蘇某對蘇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將工程發包給張某不能以陳某見到張某開設的店鋪牌上寫有房屋裝修的經營項目來認定陳某對張某的資質盡到了審查義務,應當以陳某審查了張某的資質證等相關資料為準,陳某沒有審查張某的資質就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張某,應認定陳某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選任不當。而且沒有資質的張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蘇某,蘇某又雇請蘇某某為該工程做事,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因此,陳某應與張某、蘇某對蘇某某的傷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法律法規之所以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單位進行房屋裝修,是因為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具有相應的裝修技術、能力,尤其是有較強的安全作業意識,能夠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為自己和雇員提供安全作業條件,在裝修過程中督促、指導雇員注意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雇員的人身安全,而且從事工程承包業務的承包人或雇主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或裝修活動,取得低級別資質等級的雇主不得承建高于其資質等級要求的裝修工程,這就要求發包人選擇具有相應法定等級資質的承包人,在選擇時不能看承包人遞交的名片或店鋪牌,而是要審查承包人的建筑裝飾資質證書,因為該證書已載明了承包人的資質等級及相關技術等信息。
本案中,陳某只見張某開設的店鋪牌上寫有房屋裝修的經營項目,就將自己的私宅包給張某裝修,至于張某有無相應裝修資質和安全作業條件,屬何等級的裝修資質,能否承擔該工程的裝修卻沒有審查,實際上張某無房屋裝修資質,為此應認定陳某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即使張某開設的店鋪牌上寫有房屋裝修的經營項目,陳某也有義務對張某的資質進行審查),其應承擔選任不當的責任。張某包下陳某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轉包給蘇某時,同樣沒有審查蘇某有無相應裝修資質和安全作業條件,同樣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以致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蘇某,張某對蘇某某的損害應承擔責任。
綜上,本案陳某因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陳某應當與張某、蘇某對蘇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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