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之間侵權損害雇主可否免責?
2011-09-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陳某系某建筑公司包工頭黃某的雇工。2009年3月,陳某因工作瑣事與在工地一起工作的王某發生爭執。雙方互毆,結果陳某將王某打成輕傷甲級。事發后,王某找到包工頭黃某要求其賠償,黃某拒絕。
【分岐】
雇員之間侵權損害雇主可否免責?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不應賠償,因為陳某并不是從事雇傭活動中對王某人身進行的損害。其將王某打成輕傷,屬于自己的刑事犯罪,當然不能由雇主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應賠償,因為陳某是因為工作瑣事與王某發生爭執,應理解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陳某因工作瑣事與王某發生爭執是否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筆者認為,本案中所指的“從事雇傭活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可以指是在具體的工作的失誤造成別人的傷害,也應包括在從事工作時發生的其它主觀侵權的行為。陳某將王某打成輕傷甲級,屬于其自己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的發生是因為與其履行自己的職務有關。因此本案中雇主黃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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