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處罰職工的分析
內容概要:本文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的完善的過程中,作者在從事規范企業勞動人事關系管理工作后,根據現實中企業普遍存在的新舊勞資問題,重點對管理學意義上的懲罰原理的不足以及用人單位處懲勞動者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針對現實中勞動關系管理中的新的亟待規范的問題,突破了傳統處罰性管理思維,運用勞動法和企業管理實務的雙重視角,提出了相對可行的勞資關系新思路和新方案,并且從相反的視角論證了沉重的懲罰理念應當淡出日新月異的勞動關系格局的命題。
關鍵詞:《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社會中處罰的產品琳瑯滿目,從社會道德輿論的譴責,到合同法中處罰性的違約金,到行政法中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再到刑法中的刑罰等。我們現在主要討論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罰,即資本對于勞動力的控制的表現形式。處罰意味了主體違反了某種受強制保護的規則后的社會代價,或者說是報應的成本。其實我們首先應當為懲罰正名。一般意義上的懲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條件性, 實施懲罰必須以處于某集團或團體組織中的成員行為違規并觸特定主體的利益為前提,即以造成損失和違規為前提條件;(2)臨時性,懲罰是臨時剝奪當事人的某種權益,是一種手段,不以懲罰為目的;(3)報應性 ,違規者要為自身行為不當而造成的后果承擔自己的不利益;(4)懲戒性 ,如果使用適當,懲罰可以使違規行為者得到遏止的暗示,也可使其他主體習得到間接經驗,不敢犯類似的錯誤,具有警示的性質,即可以威懾未來事件潛在的危險;(5)相對性,懲罰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具有歷史性、動態性。(6)懲罰的局限性。懲罰不是萬能的,效能是有限的,本身處罰的負面效應。使用不當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對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罰,舊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確立的是企業對職工的懲罰的概念范疇體系,有的叫紀律處分,有的叫行政處分,有的叫行政處罰,有的經濟處罰,個人以為“企業對職工的懲罰”這是經濟性概念和行政概念的混合,從法律角度應當叫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分。根據《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員工的處分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事實上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的區別。紀律處分是指社會組織對違反組織章程、內部規章制度的內部成員給予的處分。二者的區別是:第一,實施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處分,紀律處分是社會組織實施的處分;第二,實施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中的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對象是社會組織的成員;第三,依據不同,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紀律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以及組織章程、規章制度、決議等。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分概念的混淆不清是我國目前企業對勞動者處罰混亂的典型癥狀。
一、解讀《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事過境遷
(一)《獎懲條例》頒布之后的經濟體制的變遷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中國為了迅速實現工業化,使國富民強起來,制定了把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重工業是一個花費資本巨大的一個產業。因此有統購統銷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服務于優先發展重工業。其中城市中的國有性質的企業的一切資源配置全都成為政府行為,老動者進入單位的門,就是單位的人。勞動者的政治前途,事業成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甚至子女受教育的幼兒園、學校,單位都大包大攬了。如果沒有特別的意外的話,用人單位從此成為每一個老動者的依附的命根子。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正是在這樣的計劃經濟時代的背景下出籠,在以固定工為主體的勞動用工條件下制定的,企業勞動者作為計劃經濟的要素,按照計劃經濟的模式由政府納入了計劃的編制。企業嚴格限制勞動者的流動,企業無權通過將不合格的勞動力資源剔除出企業,當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也就沒有必要剔除出去,也就談不上通過勞動力市場進行人力資源的優化組合,同樣當時也沒有勞動力市場。公有制的企業為了維持內部的計劃經濟模式的正常運作,在企業實行行政化管理的背景下企業對內部的職工的懲處成為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幾經曲折改革后形成了嶄新的孕育著巨大風險和機遇的市場模式,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元素開始在舊的勞動關系管理格局中激蕩。
(二)《獎懲條例》頒布之后勞動力資源市場的變遷
在20世紀 80年代之前是談不上勞動力市場的,中國這二十多年經歷了勞動力市場的從無到有的重大變遷,勞動力市場的形成,首先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來說,原來只能在農村從事種糧食生產,在田地里勞作的人,現在不必再局限于農業生產了,可以轉移到鄉鎮企業,而且現在也可以轉移到小城鎮,中等城鎮,甚至轉移到京滬等這樣的大城市了,那么這是一個新的變化。其實是對于城市職工來講,那么過去是鐵飯碗,沒有競爭。有權在中學畢業以后或者大學畢業以后由國家包辦工作,那么現在競爭激烈眾所周知,這個競爭者首先是外來務工人口,也就是農村轉移到城市來的勞動力。 再次國有經濟不再是勞動者就業的唯一渠道,那么現在更多的勞動力被配置到非國有經濟里面去。 第四,非正規就業在吸收勞動力就業這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勞動力市場的前提下配置勞動力資源,進一步發育勞動力市場,首先要清除過去妨礙勞動力市場形成的制度障礙。
(三)《獎懲條例》頒布后勞動關系的屬性的變遷
與計劃經濟時代比,勞動關系日趨明朗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利益主體關系不是清晰明確的。國家代表全社會利益,企業行政和職工都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身份,表現為利益一體型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勞動行政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雙方表現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直接構成并自行管理的系統,勞動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資本和勞動力利益的差異型關系。同時,由于雙方主體之間利益訴求存在著差別和矛盾。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日趨契約化,勞動關系的形成和調節方式主要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且勞動關系市場化,主要通過勞動力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勞動關系的形成、勞動條件的確定以及勞動力價格水平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勞動力市場供求的狀況。因此包括《獎懲條例》在內國家或地方頒布的處罰規定以及許多企業內部制定的處罰規則明顯有參照《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的痕跡。過去的勞動關系的行政屬性是對公有制企業采取政企不分的勞動關系從的行政屬性走向商業屬性,開始具備一種社會契約化的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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