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勞動爭議糾紛案
【事實經過】申訴人于2007年7月起進被訴人處工作,任業務經理一職,口頭約定稅后月工資2000美元等。2008年1月初,由于申訴人準備到國外參加朋友婚禮,導致與被訴人之間發生矛盾,用人單位口頭通知其解聘。于是,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要求支付近人民幣近12萬元的經濟賠償等。為此,申訴人向仲裁庭提供了勞動合同書、往來電子郵件、工資證明以及同意出國證明等證據。
【本案難點】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有以下幾個問題:
1、 勞資雙方均為外籍,是否適用于《勞動合同法》;
2、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開始,但被訴人就業證是2007年10月辦理的,如何界定合同期限;
3、申訴人保管被訴人單位公章,可以私自加蓋,顯然對被訴人不利。
【法律適用】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主要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3、《上海市關于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
4、《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代理思路】本案中,在接受被訴人的委托后,律師著重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被訴人是否同意申訴人到澳大利亞參加朋友婚禮。證明上的公章雖然是真實的,但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是偽造的,對此申訴人在庭上給予了承認,因此其主張是用人單位同意出國的的依據大打折扣,要求確認 2008年2月26日合同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
2、被訴人是否拖欠申訴人勞動報酬。以申訴人的標準計算勞動報酬,截止 2007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并未拖欠申訴人的勞動報酬,因此其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主張勞動爭議期間的工資,申訴人未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不能得到支持。
3、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本案中,勞資雙方于 2007年10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被訴人為申訴人辦理了有效期為 2007年10月16日至 2008年10月15日《外國人就業證》,這既符合我國的有關規定,也符合實際情況。至于申訴人提供的期限為 2007年7月9日至 2008年7月8日的《勞動合同》,只是其利用保管公章的職務便利私自偽造的,而不是被訴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后方可就業的有關規定,當屬無效。
【審判結果】2008年5月,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通知期工資2000美元,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簡單總結】要充分理解有關法條,在證據不利的情況下,爭取變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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