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醫院與其招用人員的用工關系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法律檢索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勞動法》
第二條第一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案例】筆者代理案例
2006年10月,在東莞市某村辦醫院工作了5年多的周醫生被醫院辭退。就辭退補償問題, 周醫生與醫院發生了糾紛。周醫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員會告知他,其與醫院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勸其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周醫生聽后又找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申請仲裁,而人事仲裁委員會則告訴他, 其與醫院的用工關系不屬于人事關系,叫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周醫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仲裁時,卻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當皮球踢來踢去。
究竟周醫生與醫院的用工關系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周醫生應通過何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后經多方協調,最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通過《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與《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法明確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調整范圍,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情況,使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有了法律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上述案例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相關機構立案人員未能正確區分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并且未能正確區分事業單位中的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哪些爭議屬于人事爭議;二是由于勞動法未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常以不屬受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本案中的村辦醫院,由于不是利用國有資產舉辦,而是利用村集體資產舉辦,所以不屬于事業單位,而是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醫院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本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相信周醫生維權就不會那么艱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周醫生與醫院的用工關系屬于勞動關系, 周醫生可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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