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持勞動爭議裁決書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這種訴訟形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后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和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問題,即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主管和管轄問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也稱勞動爭議的主管制度,是指確定人民法院與其它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范圍,即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yè)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于節(jié)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于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yōu)先管轄原則。
但是,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yè)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yè)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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