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多長時間
2013-11-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我國勞動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試用期離職又是怎樣的?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小于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離職的規定】
試用期提出離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的,假如單位以此為由拒不支付工資,你可理直氣壯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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