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鬧肚子離崗,單位有權罰款嗎
核心內容:員工因身體不適鬧肚子離崗,用人單位有權罰款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講解。
【員工因 “鬧肚子”離崗 單位無權罰“解手費”】
【案情介紹】
蘇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車間職工。由于有些員工經常在上班期間借口上廁所偷懶休息而耽誤生產,公司為治理“耍滑”員工,遂在兩個月前明確規定:所有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上廁所,若有違反,均按擅自離崗論處,并從超產獎金中按每次50元扣除“解手費”。
上月7日,蘇女士因吃了不潔食物而“鬧肚子”,實在無法忍受之下,一個上午便上過4次廁所。當蘇女士領取工資時,公司卻不問青紅皂白地扣除了蘇女士200元獎金,甚至在蘇女士一再解釋并出具疾病診斷書的情況下,也借口有規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會。蘇女士遂咨詢,公司的做法對嗎?
【律師說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公司扣除“解手費”的規定無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即用人單位制定并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否則便屬無效。可公司扣除“解手費”的規定恰恰與之相違。
因為上廁所是每一個人的生理需要,也是勞動者人身權的重要內容。而《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具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公司不準員工工作期間上廁所,并以扣除“解手費”作為強制手段,無疑剝奪了員工的必要勞動衛生條件,侵犯了員工的基本權利。即使公司需要治理“耍滑”員工,也應采取其它合理方法,至少應當依據事實區別對待,而不能以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代價。
二,公司不得克扣蘇女士的超產獎。盡管公司只是從超產獎金中扣付“解手費”,但超產獎也屬于工資,因為《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三)項已明確將獎金納入工資總額的六個部分組成之一。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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