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隱瞞工種危害能要求賠償嗎
2014-09-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通知書隱瞞了工種的危害性,員工可以拒接入職要求賠償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案例進行分析,供大家參考。
【錄用通知隱工種危害 孕婦拒入職依法獲賠】
2014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過網絡發布了招聘廣告。因所從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產,公司擔心無人應聘,故只稱大量招收員工,而沒有說明危害事項。懷孕不久的陳小姐報名后,公司向其發出了錄取通知書,但同樣未說明工種及危害。
直到上崗時,陳小姐才知道,自己將要從事的工作含有超標的鉛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為避免造成損害,陳小姐當即拒絕上崗及簽約,并要求公司賠償因不知情導致前往上崗的車費、差旅費用、誤工工資。可公司認為其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只是要約,陳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沒有拒絕,表明其原意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經審理,法院支持了陳小姐的訴訟請求。
【說法】單位應當依法如實告訴入職者工作條件。
一,《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故姑且不論根據《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含有鉛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崗位為懷孕女職工所禁忌,僅公司故意隱瞞真相,發布招聘廣告、發出錄用通知書,誘使陳小姐應聘、上崗的行為,也侵犯陳小姐的知情權,并構成欺詐。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86條之規定,不僅公司欺詐行為無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過錯,而必須賠償陳小姐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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