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出勤 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嗎
核心內容:代替他人出勤,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
蘇某是重慶永川區環衛處正式工人,2008年2月起,其丈夫陳某時常代其清掃街道。2014年2月5日,陳某身穿環衛工作服在永川區某路段的公路上打掃時被一輛三輪車撞傷。同年3月4日,陳某向永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環衛處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以應向勞動行政部門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為由不予受理。3月17日,陳某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長期處于永川區環衛處管理之下從事打掃衛生等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只是時常代替其妻打掃衛生,未接受過環衛處的安排管理,亦不受環衛處工作制度約束,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陳某代蘇某打掃衛生系夫妻間的幫工行為。
陳某與蘇某系夫妻關系,二人時常輪換打掃衛生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從事打掃并不像其他工廠作業一樣有嚴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規定時限、達到規定的作業標準即可,此類幫工行為應當允許。一旦幫工人出現意外傷害,被幫工人就承擔相應的責任。
2、陳某代蘇某打掃衛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內部特征。
勞動關系的成立除了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還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進行實質管理是確認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在特征。庭審查明事實表明,陳某未接受過被告安排管理,也未受被告工作制度約束。陳某與環衛處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內部特征。
3、陳某代蘇某打掃衛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外部特征。
工作證、工資表等是勞動關系存在的外在特征。本案陳某從事的工作雖系被告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但從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陳某只是幫其妻從事環衛工作,工資一直是其妻領取,工作服也系其妻所有。故本案中陳某與環衛處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外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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