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二孩成為引發勞動爭議“導火索”
“2013年至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因女職工生育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分別為39件、18件、21件,分別占到當年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數的1.1%、0.75%、0.87%,均為二審民事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同志說。
3月8日是國際勞動婦女節,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了司法過程中遇到的女職工因生育二孩與勞動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
懷孕期不服從調崗決定被解除勞動合同
據辦案法官介紹,2010年6月,范女士與某對外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某對外服務公司將范女士派遣至某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北京。2011年1 月,范女士懷孕,醫院診斷意見為習慣性流產,此后范女士斷斷續續開始休假。2011年5月,某日用品公司通知范女士將其調往天津總部工作,范女士不同意公司決定。隨后,該日用品公司、某對外服務公司以范女士不服從公司調崗安排、無故曠工為由將其辭退。后范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辭退通知,恢復勞動關系,并賠償工資損失。某日用品公司及某對外服務公司辯稱,范女士不服從調度,出現曠工行為,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范女士訴訟請求后,某日用品公司、某對外服務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因某日用品公司、某對外服務公司未能與范女士就崗位調動協商達成一致,且未能舉證證明對范女士工作調動的依據,因此,某日用品公司、某對外服務公司與范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最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如何避免女職工因生二孩引發勞動爭議?
二中院法官表示,隨著“二孩”政策的放開,育齡婦女出現高齡狀況,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因生育引發的糾紛會不時出現。用人單位認為女職工懷孕生二孩,導致其人力資源短缺、經濟成本上升,于是,通過單方調崗、降薪等方式降低其用工成本。女職工則認為用人單位無權因為生育二孩而對其單方調崗、降薪,二者的觀點沖突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未補足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差額,導致女職工生育二孩時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以會引發女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法官認為,“如果女職工懷孕后,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請假制度,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或者向用人單位提交的診斷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會據此認定女職工曠工。甚至有少數女職工怕用人單位知道自己懷孕會對自身不利,對懷孕事實遮遮掩掩,甚至提供虛假病假條。”
“還有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缺乏人文關懷,對生育二孩的女職工在請假手續等方面要求苛刻,也容易導致勞動糾紛。希望用人單位對懷孕女工多些人文關懷,而且有生育二孩打算的女職工自己也要提高法律和維權意識,維護合法權益。”對此,法官建議,“一旦如發現用人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或在自己懷孕后停止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為女職工補繳生育險。若人單位未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女職工生育時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可通過仲裁及訴訟途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生育的醫療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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