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自然與勞動關系的賠償責任也是不同的。很多人對勞動關系的賠償責任熟悉,卻對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不了解。所以,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1、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雇主對雇員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1、受害人須為雇員。雇員的范圍在我國《勞動法》中沒有做出規定,從其法律特征來看,雇員應是按照雇用合同為雇主所選任并在其監督下執行受雇任務并獲取報酬的人。因此,受害人是否為雇員,決定于雇用關系存在與否。
2、受害人需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員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兩種:一是工傷事故,即指因工作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主要有機械傷、溫度傷、化學傷、電傷等;二是職業病,即是指在生產環境中由于工業毒物等所引起的職業性疾病。如職業中毒、塵肺、熱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判斷是否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員的受害與雇用工作之間的關系,可以從3個方面考慮:一是雇員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即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它應當做的事;二是雇員是否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這里的受雇時間與受雇工作有關;三是損害發生時,雇員所在地是否為該出現的地方。
3、雇主須沒有免責事由。雖然采取無過錯原則,但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三、雇員承擔責任的條件
雇員致人損害這一事實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須有雇員的侵權行為,這是前提。這其中有幾層含義:一是須為雇員的行為。雇員受雇于法人,其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適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的處理原則,其受雇于個人或非法人企業,在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參照法人對雇員職務的行為處理原則;二是雇員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例如:司機甲受雇主乙委托去拉貨物,為爭取時間甲違章超速行駛,將他人撞傷造成損害的行為即是職務行為。若雇員的侵權行為純屬個人行為,雇主則不承擔責任,而是用一般侵權的規則原則;第三,雇員的行為要構成侵權。其中應當注意的是:雇員的過錯并非雇主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法律如有規定,即使雇員無錯,仍要對其無過錯行為承擔責任。例如:公司雇甲作為產品推銷員,乙接受推銷購買了產品,結果產品使用中由于質量問題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根據《產品質量法》適用無過錯責任,乙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
其次,需有損害結果,這是構成損害事由的基本要求。雇員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是由受害人負責舉證,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事由雇主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即可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須有過錯。一般的,只有雇員主觀上存在過錯,不論故意或過失的,該行為才構成侵權行為,雇主因此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要求賠償,需對雇員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免去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所以,雇員過錯不是雇主承擔責任的必備條件,雇主的過錯在于其怠于履行其注意、監督、管理、選任雇員的義務,雇主的過錯采取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所以,雇主的過錯是其承擔損害責任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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