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怎樣判決?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國家重點關心的弱勢群體。但是現在社會上出現了一些黑心的商家,非法雇傭童工進行勞動。那么對于非法使用童工怎樣判決?這是大家一直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非法使用童工怎么判?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刑法第244條)
本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244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對于沒有觸犯刑法的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三、什么情況下不屬于使用童工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 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 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對于非法使用童工有幾種處罰,一種是刑事上的處罰,當違法使用童工從事禁止的規定的作業與給童工造成傷害等的。一種是普通的處罰,對于沒有逼迫童工從事禁止性規定和沒給童工造成傷害的,處予罰款等處罰。還有就是行政方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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