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不當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該如何賠償?
如果員工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不當行為,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對于該損失,公司能否從員工工資中予以扣除?
一、關于能不能扣的問題
如果員工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對在職員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二、關于能扣多少的問題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標準,則按標準支付。《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亦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勞動合同中未約定能不能扣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這里明確了“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員工賠償,如果未約定就不能主張賠償。
我個人認為,是否有勞動合同約定,不影響用人單位主張侵權賠償。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要求,不會因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同。
其實,很多地方法規中沒有這個“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該條就沒有規定“按合同約定”,而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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