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協商就調崗,勞動者怎么維權?
2016-09-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和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候,就約定工作崗位、工資福利等事項。而經過一段時間后,公司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又該怎么維權?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工作崗位調整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任何一方改變原有狀態、改變工作崗位,都是對現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打破。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該項自主用工權時不僅應合法,還要具備合理性。
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提出自行離職,從而用人單位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對于此種用人單位濫用自主經營權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第一,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行為,可以申請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為不合法、不合理,則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針對此種違法調崗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起訴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第三,勞動者若不想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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