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后怎么辦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勞動爭議,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勞動爭議糾紛呢?通常來說,常見的勞動爭議解決辦法有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等等。
(1)、協商解決。
(2)、企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的,職工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同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先調解,調解不成再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生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必須履行。
(4)、當事人不服裁決,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基層法院受理勞動爭議后調解解決問題的,調解書送達后生效。若調解不成則做出判決。 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經調解達成一致,調解書送達后生效。調解不成做出判決,判決書送達后生效。
延伸補充:
如何協商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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