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懷孕后經常遲到可否被辭退?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懷孕職工經常遲到,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崗位調整,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公司辭退該職工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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