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風險
2017-04-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即便是法制比較健全的今天,也不能避免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繼而導致可能出現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的話,多少還是會帶來一些風險的。到底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風險?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上,勞動者存在較大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于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后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我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避免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會推個一干二凈,有時甚至會否認認識或見過此員工。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過勞動關系,最后只能接受敗訴的風險。
二、如何舉證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對勞動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為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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