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企業之間屬于什么關系?
通常所說的實習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并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實習。通常意義上的實習有哪些情況?實習生與企業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嗎?法律對此有什么規定?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代理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在于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律師、醫師等等。
另外一種是實習人員出于學習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等。對于這種實習生與單位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
在校學生里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勤工儉學,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 12條規定: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里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學生以完成學業為主要任務,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不以就業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2,準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實習
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準畢業生達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單位要求準畢業生到其單位實習,帶有試用和考察的性質。準畢業生實習是在于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以就業為根本目的。這時的實習生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或者雖什么都沒簽但是接受實習單位管理領取了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準畢業生作為行將畢業的學生,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此情形不屬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在司法實務中有時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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