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么區別
2017-05-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試用期和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于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和實習員工承擔的是兩種不同的義務。那么試用期和實習期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將會為您詳細介紹。
一、對象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期限不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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