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風險代理收費標準是什么?
2017-05-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時會遇到風險代理的問題,即委托人和代理人約定達成一定結果后支付給代理人一定的費用。
一、勞動爭議案件能否風險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為包含眾多種糾紛的類型,下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具體糾紛,廣泛地來講,第六部分第十七條規定的“人事爭議”也屬于人們通常所稱的“勞動爭議”。《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勞動爭議案件僅指“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糾紛。其他諸如“確定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以及因單位辭退引起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賠償金”糾紛,都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二、勞動爭議案件風險代理收費標準是什么?
1、《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3、《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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