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一在工作方面遇到糾紛的,勞動者能夠想到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當然,這也是屬于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方式之一,但就法院而言,也不是所有的起訴都會受理的。那到底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呢?
一、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2、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范圍;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當您準備申請勞動仲裁時,您必須證明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1、盡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盡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調查取證。
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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