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關系轉移
勞務派遣,外包等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大眾化,很多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其對外的低成本優勢,同時還可以減少相關的一些勞動關系糾紛,他們就都實行一些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方式,對于這種勞動關系,我們要怎樣去理解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編寫的有關“什么是勞動關系轉移”的相關 知識。
什么是勞動關系轉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現在很多公司為了節約人工成本減少勞動糾紛,都把原來員工的勞動關系交給職介或勞務派遣公司管理,這樣單位可以避免了很多勞動糾紛。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而勞動關系轉移就是轉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經濟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編寫的有關“什么是勞動關系轉移”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綜合上面的知識我們知道,勞動關系轉移就是轉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經濟關系,進行 勞動關系的轉移,需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不能單方面的企業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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