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具體區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者是勞務關系。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他們兩者有哪些區別?當他們因工受傷時候,勞動關系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勞務關系的,只能依據普通民事法律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法律,勞動關系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受一般民法的保護外,還受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特別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從屬關系,勞動者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資協商等途徑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而勞務關系僅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二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實踐中,以勞務關系抗辯勞動關系的案件非常普遍,勞動者一定要多留心,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有哪些具體區別?
首先,從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征來作個系統分析,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
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勞務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具有相對獨立的一面。勞務關系往往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勞務提供者的人身相對自由,沒有嚴格的工作時間,表面上雖也有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特點,但其本質是接受工作安排,而非制度管理。
從報酬的支付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者同工同酬的標準支付基本工資是法定義務,勞動報酬的支付并不以必然完成定量的勞動為條件,特定工作可以根據勞動表現支付獎金等,這體現了勞動關系的社會性。而勞務關系中,僅僅是單純的勞務與報酬的對價,未按約定完成勞務,用工方即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勞務報酬。
其次,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進行分析,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至于賠償的區別又在哪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而勞動關系中,雙方不僅存在著這種財產關系,還存在著行政隸屬與社會保障的關系,是一種更加穩定、持續的關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動關系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即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勞務關系中,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適用《工傷保險條列》,只能依據普通民事法律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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