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黃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8〕51號)精神,切實促進就業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繼續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二)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并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市政府將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三)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機制。各級政府在安排投資、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企業改革時,要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努力擴大就業,減少失業。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四)認真做好有關扶持政策的銜接和落實工作。按《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黃政〔2006〕6號)規定,《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發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繼續執行,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最遲執行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安徽省就業服務卡〉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2006〕16號)規定,《安徽省就業服務卡》的發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有關就業扶持政策最遲可執行到2011年12月31日。
失業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就業失業登記證》按省勞動保障廳制定的辦法進行發放和管理。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皖政〔2006〕3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
(六)完善創業扶持政策,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1.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不超過3年的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登記失業人員和回鄉創業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就業困難人員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一般不超過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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