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代領嗎?
失業人員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參加失業保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失去工作的人員。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終斷就業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核定:
(一)累計繳費滿1年的,領取3個月;
(二)累計繳費滿2年的,領取6個月;
(三)累計繳費滿3年的,領取9個月;
(四)累計繳費滿4年的,領取12個月;
(五)累計繳費滿5年的,領取14個月;
(六)從第6年起,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社保機構應當發給本人1個月生活補助金;從第2年起,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時間: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企業簽字日期)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逾期申領的,不予受理。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及1寸免冠照片;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經辦機構審核后,直接由經辦機構通過網上銀行發放。失業保險金不得代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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