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如何算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結果或是丟掉了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羊城晚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系研究會副會長、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周賢日副教授,讓他給予相關維權指導。
提前解約可獲經濟補償
典型個案:番禺區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種原因,公司提出與王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詢自己可拿到多少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由于單位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約,單位一般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沒有疑問的。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多方面完善補充,因此在計算標準上,往往要考慮跨2008年的問題。如果是2008年之后簽訂合同,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的標準計算。王先生的個案中,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先生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1年3個月,根據原規定應當得到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工作兩年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得到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相加,便是其應得的總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也有補償金?
典型個案:白云區某公司職員李先生2006年與公司簽訂了5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書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李先生問:勞動合同期滿,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合同期滿,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這體現了企業對長期服務員工的一種補償機制。這一經濟補償金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標準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
上述李先生自2006年與公司簽合同,按相關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滿,共兩年零5個月,他可獲得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稱職被解約有無補償金?
典型個案:廣州市越秀區某公司職員羅小姐已經工作多年,公司新調任的部門經理來了之后,提出很多“新思路”,由于羅小姐文化素質不高,適應不了。公司認為,羅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屬于不稱職,以此提出要與她解約。羅小姐咨詢: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這方面,《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解約,需要經過培訓、調整的過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這是防止用人單位濫用“不稱職”的理由隨意解雇勞動者。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體現了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利益的適當保護,也是合理的。
因此,上述羅小姐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其標準可參照上面的案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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