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四種風險
2010-08-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為防止不簽合同埋下眾多隱患而增加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樹立一種“用人就必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觀念。
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規避法律,實踐中。企圖自由處置員工的利用、解雇,而且可以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保險。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仍然可以依據一定的憑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如下: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平安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1.《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
3.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員工沒有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可能隨時走人,對用人單位不利。
4.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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