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移后若干問題處理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地處浙江省的部分電力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屬地關系的函》(勞社部函[1999]32號)文件精神,根據《關于參加上海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四家電力企業移交浙江省管理交接協議書》的規定,做好原參加上海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天荒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電廠、新安江水電廠、富春江水電廠改為參加浙江省養老保險統籌的調整接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從1999年8月1日起,上述四家電力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改為參加浙江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按規定向浙江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由浙江省社保部門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 從1999年8月1日起,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按省政府規定執行,在省政府未作出明確之前,暫按17%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我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 從1998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199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四、 1999年7月31日前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按上海市根據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1998]22號文件核定的項目、標準和有關政策執行,1999年8月1日后統一按國家和我省的政策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1999年8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整政策,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 從1999年8月1日開始,企業養老保險業務工作歸口我省電辦公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通過省電力公司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結算。調整工作中的有關具體業務及與我省的銜接問題,由省電力公司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協商解決。
六、 原參加行業統籌和參加上海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具體業務政策、數據等基本情況,由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省電力公司社保機構與上海市社保基金結算中心和華東電力集團公司再具體協商解決,并做好基金的劃轉、業務銜接,確保電力企業移交浙江省管理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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