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級統籌步伐,規范我省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工作,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39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1998]11號)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和養老保險費的收繳
(一)企業責任
1、企業要憑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及企業與職工建立的勞動合同或有關證明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開戶登記手續,并提供企業及職工的有關資料,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
2、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工資收入臺帳,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為依據,逐月登記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情況,經職工本人確認后,作為申報職工的繳費工資。
3、企業在每結算期規定時期內向經辦機構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可以按上年的實際工資為基數,加上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適當調整部分,作為本結算期的繳費工資,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實際工資收入為下季(下月)的繳費工資。
企業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要盡量以近期職工實得工資為依據。
4、企業按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的,一般應在每年1月底前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有條件的應同時報盤),該基數經稽核確認后將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間的職工繳費基數。
企業近季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的,申報時間規定在每季第一月內。
企業按月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應在每月的月初申報。
如在下季(下月)規定期內未申報的,經辦機構可按該單位的繳費工資未作變化處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數計算。并可按照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率適當調整結算基數。
5、對每月的人員增減變化,企業要持有關資料,在當地規定的申報時間內,向經辦機構分別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花名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減少表》,逾期不報的,經辦機構作沒有變化處理。
(二)社會保險機構責任
1、嚴格審核企業申報的檔案及繳費工資
審核內容包括:
(1)企業是否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含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都繳納了養老保險費;
(2)企業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是否與職工實際收入相符;
(3)企業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是否經職工本人認可;
(4)企業申報的職工個人年繳費工資總額是否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是否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
(5)企業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與實際有出入的,應及時核實并按規定處理;有疑問但無法確定的,應及時向審計科(處)反映并建議列入重點審計對象。
2、將核定的職工繳費工資及時輸入計算機,以便形成新結算期個人繳費基數。
3、依據企業提供的職工變動情況,在每月20日(按季結算的為每季第二個月20日)前將企業該結算期的應繳金額提供給養老保險費征收部門。
4、依據養老保險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基金到帳情況,及時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5、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個人帳戶結息年度,經辦機構在每個結息期末,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按省公布的本結息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利率結息一次。
6、每年至少向職工出示一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清單》,對職工提出查詢要求的,經辦機構應盡快作出相應的答復。
7、審核企業申報的離退休人員待遇是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待遇支付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
二、個人帳戶的建立、管理及使用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按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個人帳戶是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并向經辦機構提供單位和職工有關檔案及定期提供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等基礎資料。
3、各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在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檢驗碼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變動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一律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當月起建立。
5、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個人當年繳費工資、當年繳費月數、單位和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當年繳費金額、當年記帳金額、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
6、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上季或上月工資收入為職工繳費工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30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工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職工個人以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按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
7、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等)、失業后再就業職工以起薪當月的整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下一次申報繳費工資時,再以上一期職工實得工資為基數。
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準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按本人脫產或請假期間上年工資收入作為職工繳費工資。
以上人員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8、個人帳戶記入比例1998年7月1日起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仍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
9、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按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利率”計算利息。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