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如何繼承
2017-04-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養老保險 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并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于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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